為規(guī)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yè)務(以下簡稱“債券借貸”),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yè)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yè)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人民銀行方面表示,《辦法》出臺有利于滿足市場參與者多樣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做市商頭寸管理能力,提升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性,促進金融市場功能深化和健康發(fā)展。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此次《辦法》出臺,借鑒國際通行規(guī)則并結合我國市場特點,就債券借貸雙方權責義務、履約保障品、主協議、債券借貸最長期限、發(fā)生標的債券付息等方面進行了明晰,有助于保障市場參與者利益,同時,將促進債券借貸市場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
具體來看,《辦法》要求,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yè)務參與者應為銀行間債券市場法人類金融機構或外國銀行分行,應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的原則,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加強風險管理,健全風險防范機制。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參與債券借貸的,應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受托管理職責。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借入債券的,應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有明確的授權和責任承擔機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辦法》明確,債券借貸發(fā)生違約時,債券借貸雙方應根據主協議相關條款處置,或者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于處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訴訟裁判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將最終結果送達交易平臺和債券結算服務機構。
《辦法》指出,同一參與者通過債券借貸融入標的債券的余額超過其自有債券托管總量的20%(含20%)或單只標的債券融入余額超過該只債券發(fā)行量的10%(含10%)起,每增加5個百分點,應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交易平臺和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