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昔日備受證券公司追捧的新三板,在市場冷卻之后,不少掛牌公司業(yè)績暴雷,持股證券公司也走上漫長的訴訟之路。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太平洋證券與昔日主辦、做市的中鈺科技實控人吳明玉之間關于136.5萬元的股權回購款的追討之旅。
2019年4月15日,廣東證監(jiān)局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中鈺科技財務報告和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披露關聯(lián)方和關聯(lián)交易,對公司及公司董事長吳明玉、兩任財務總監(jiān)儲百順、呂王德、時任董秘高義鋒給予警告及罰款。
而中鈺科技的違法事實包括:2014年財務報告提前確認收入2307萬元,提前結轉成本1529萬元,致使2014年提前確認利潤779萬元,占2014年利潤總額的47.71%,隨之也導致2015年半年報、年報少記相應數(shù)額;2015年虛構銷售合同及采購合同,虛構業(yè)務收入7036萬元,虛構成本4646萬元,導致2015年虛增利潤2391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77%;除虛增利潤外,中鈺科技與公司實控人吳明玉由他人代持股份卻實際控制的多家關聯(lián)公司存在資金拆借事項,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分別拆借3.5億元、1.3億元。
2016年4月中鈺科技變更了主辦券商,由太平洋證券變更為萬聯(lián)證券,而在萬聯(lián)證券接下中鈺科技不久,中鈺科技的問題陸續(xù)被曝光。
但太平洋證券和中鈺科技之間的淵源并沒有因為變更了主辦券商而結束。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太平洋證券與中鈺科技實控人吳明玉的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2015年5月13日,中鈺科技在全國股轉系統(tǒng)掛牌公開轉讓。之后,太平洋證券與中鈺科技又簽訂了《認購做市庫存協(xié)議》,太平洋證券有意對中鈺科技進行投資,并擔任中鈺科技的股轉系統(tǒng)做市商。為此,在中鈺科技擬定向增資940萬股中太平洋證券認購100萬股,價格為每股2.5元,總計投資額為250萬元。
2016年1月28日,中鈺科技由協(xié)議轉讓變更為做市商轉讓,做市商分別為太平洋證券、萬聯(lián)證券及中國銀河證券。
2017年6月29日,吳明玉向太平洋證券出具《關于投資者保護的情況說明書》。第二天萬聯(lián)證券就發(fā)布風險提示公告,稱中鈺科技未能在2017年6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終止掛牌的風險。
雙方簽署的《情況說明》中載明,吳明玉系中鈺科技的董事長、實控人,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并采取做市交易,太平洋證券系公司做市商,截止2017年6頁29日持有54.6萬股,因公司在6月30日前無法披露年報,面臨摘牌風險,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實控人將以不低于成本的價格回購做市商股份。目前公司正在討論后續(xù)投資者保護相關問題,擬出售公司土地收入作為后續(xù)其他安排的基礎。公司實際控制人目前正在積極協(xié)商、應對相關事宜,按照股轉公司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盡力妥善處理。
2018年7月4日,太平洋證券委托律師向吳明玉發(fā)送《律師函》,要求吳明玉對太平洋證券持有的54.6萬股中鈺科技的股票履行回購義務。
因吳明玉未履行回購義務,太平洋證券提起訴訟,要求吳明玉支付股權回購款136.5萬元及利息。法院與2019年1月8日審理了該案。
吳明玉辨稱,其作出的《關于投資者保護的情況說明》實際為要約邀請,對雙方無約束力;該說明作出時,太平洋證券仍為中鈺科技的做市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持有中鈺公司的部分股權。吳明玉稱自己在該情況說明上簽字的行為僅是職務行為。吳明玉還表示,目前無回購能力,股票處置等中鈺科技進入到重整階段再與太平洋證券協(xié)商。
2019年4月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佛山諾亞電器對中鈺科技的破產申請,并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指定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擔任中鈺科技的破產管理人。
而對于太平洋證券與吳明玉之間的糾紛,一審法院支持了太平洋證券的訴求,判決吳明玉支付股權回購款136.5萬元及自2019年1月8日期開始計算的利息。對于吳明玉表示暫無回購能力,一審法院不予調處。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吳明玉提出上訴。吳明玉辯稱,《情況說明》的法律性質屬于中鈺科技向太平洋證券發(fā)出回購股份的要約邀請。因太平洋證券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回應,雙方未能就股份回購形成合意,雙方沒有形成合同關系,故該說明對雙方均不具約束力。
吳明玉還表示,出具《情況說明》是中鈺科技的行為,吳明玉是履行職務,產生的權利、義務應歸屬中鈺公司。太平洋證券在合同關系尚未形成的情況下,要求吳明玉回購股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吳明玉稱,當時中鈺科技正處于做市轉讓時間階段,根據(jù)《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股票轉讓細則》第43條的規(guī)定,做市轉讓期間,投資者不能私下成交,只能通過做市商在股轉系統(tǒng)按規(guī)則報價成交。因此,當時出具的《情況說明》是不符合該規(guī)定,不具備回購的法定條件,太平洋證券也是知道相應的規(guī)則,所以沒有直接回應回購的一項,也未作出同意回購的承諾,故雙方之間根本沒有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太平洋證券要求自己履行所謂的回購義務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
在該案二審期間,太平洋證券提交了原做市業(yè)務投資經理段某出具的《情況說明簽署說明》,簽署說明中顯示:2017年6月29日,段某作為太平洋證券做市業(yè)務投資經理,奔赴廣州拜訪吳明玉。到達中鈺科技時,吳明玉正在與幾位股東開會,股東質問中鈺科技存在的諸多問題,并決定要成立財務審計專項工作小組進行調查。段某據(jù)此判斷中鈺科技存在較大經營風險,于是要求吳明玉以不低于成本價回購太平洋證券所持股票,吳明玉表示同意在辦公室簽署了情況說明,并加蓋了中鈺科技公章。
吳明玉對于簽署說明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表示《情況說明》是自己主動出具,公司財務報表沒有按時出具,面臨停牌的可能性,但從股票市場一般規(guī)律來看,凡是股票涉及到重要信息會對股票價格有一定影響,公司是想趁著股票低價的時候購買回來,等后期有一個風險回報。吳明玉海城,《情況說明》是交給段某待會太平洋證券的,段某當時并未表態(tài),只是說待會公司商量。事后,太平洋證券一直沒有對回購股票的事宜作出任何回應。
太平洋證券則認為,從簽署過程來看,該《情況說明》屬于承諾,在太平洋證券無異議,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效力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太平洋證券與吳明玉之間關于股票回購的合同已經成立生效。根據(jù)該說明的簽署說明,雖然在吳明玉簽字后,第三人在該說明上蓋章,但該說明明確的股票回購人是吳明玉,故吳明玉的簽字是個人行為而非履行職務行為。
中鈺科技提交的書面答辯狀則表示,公司對太平洋證券與吳明玉之間的承諾回購股份相關事實無法核實,并且吳明玉承諾回購股份事項與中鈺科技無關,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中鈺科技合法權益。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第15條規(guī)定,該《情況說明》明確了回購標的、回購主體、回購價格和回購原因,不屬于要約邀請,應視為對太平洋證券的承諾,吳明玉所陳述的當時出具《關于投資者保護的情況說明》的目的是想在股票低價的時候回購,但卻約定了回購的價格不低于成本價,其陳述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2019年12月30日,二審法院駁回了吳明玉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原判。(新浪財經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