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廣播設施”,包括發(fā)射無線電廣播信號的發(fā)射臺站等;“電視設施”, 主要是指傳播新聞信息的電視發(fā)射臺、轉(zhuǎn)播臺等;“公用電信設施”,主要是指用于社會公用事業(yè)的通信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設施、設備。電信設施,既包括各種機器設備,也包括其組成部分的線路等。
應當注意的是,對于那種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務設備,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電話亭、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不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公用電信設施”范圍內(nèi),如其破壞可按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