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5時53分,唐某駕駛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臨沂市河東區(qū)東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長春路交匯路口時,因操作不當,與道路綠化帶、道路設施發(fā)生碰撞后,又與由一輛“大眾牌”小型轎車和三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因為連續(xù)撞擊,唐某所駕駛的車輛騰空翻轉(zhuǎn),車輛受損嚴重,所幸唐某正確佩戴了安全帶,僅受輕微傷,身體無大礙。
2024年4月3日8時02分許,郭某駕駛魯Q1**9P號小型汽車在臨沂市郯城縣郯馬路與205國道交匯處與李某駕駛的魯PZ**55號大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郭某未系安全帶,在事故發(fā)生瞬間被甩出車外。該起事故致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當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后排乘坐人如未系安全帶,因沒有安全氣囊的緩沖和保護,可能會撞擊到前排座椅、頂棚、前擋風玻璃、儀表臺,甚至被直接甩出車外,嚴重威脅自身和前排駕乘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