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河南省南陽市兩級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牢固樹立以“我管”促“都管”的司法理念,聚焦生效裁判、非訴執(zhí)行、審判程序監(jiān)督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四項工作,多措并舉,提升監(jiān)督質效,同時關注涉企、涉農等民生領域案件,以監(jiān)督止爭議,以人和促政通,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2021年以來,南陽檢察機關共辦理行政監(jiān)督案件617件,化解行政爭議213件,為國家、企業(yè)和群眾挽回經濟損失5200余萬元,辦案數量連續(xù)三年全省領先。
“感謝檢察官為合作社排憂解難!苯,河南省南陽市聚鑫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下稱“聚鑫合作社”)負責人張某對前來回訪的宛城區(qū)檢察院檢察官說。
2016年,聚鑫合作社向某村民小組租賃了300余畝土地用于農業(yè)種植,租金約定為每年每畝700元。2018年,南陽大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興公司”)在未辦理土地臨時使用手續(xù)的情況下,租賃聚鑫合作社20畝土地用于建設瀝青攪拌站。雙方約定租期10年,租金每年每畝1500元,大興公司須先行支付部分租金22萬元。后因聚鑫合作社不能開具發(fā)票,這22萬元大興公司未予支付。
2019年3月,宛城區(qū)自然資源局對大興公司違法占地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并處罰款9萬余元;另對聚鑫合作社違法出租土地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22萬元,并處罰款3.3萬元。大興公司接受并繳納了罰款,聚鑫合作社對處罰決定有異議,但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向區(qū)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區(qū)法院裁定準予執(zhí)行。聚鑫合作社被執(zhí)行4萬元罰款后,經營陷入困境。
2022年10月,宛城區(qū)檢察院發(fā)現本案線索,啟動監(jiān)督程序。檢察官認為,區(qū)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有誤,既未按實際租賃面積計算,也未扣除聚鑫合作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同時,該局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在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未滿三個工作日就向其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2年12月21日,宛城區(qū)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員評議認為,該案行政處罰及法院準予執(zhí)行裁定均存在違法情形。宛城區(qū)檢察院據此向區(qū)自然資源局、區(qū)法院分別制發(fā)檢察建議。2023年1月30日,區(qū)法院復函稱已撤銷原準予執(zhí)行行政裁定書;區(qū)自然資源局復函稱已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將重新作出行政處罰。
3月26日,區(qū)自然資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1.5萬元,罰款1.5萬元。聚鑫合作社正在分期履行中。
“孩子們新學期的學費有著落了,這要特別感謝檢察官們的持續(xù)監(jiān)督。”3月5日,王某領到第二批支付的工資4020元后,對淅川縣檢察院檢察官說。
2022年11月,淅川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收到王某等5人的支持起訴申請,起因是某養(yǎng)老服務中心拖欠其工資。檢察官核實后作出支持起訴決定,同時對該線索反映的問題展開深入調查。原來,該養(yǎng)老服務中心招聘的工作人員大多系周邊村組農民,且未簽訂勞務合同。該中心拖欠2020年已離職的22名農民工工資共27萬余元。2021年12月,部分農民工向淅川縣人社局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提交了監(jiān)督申請,但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實質性解決。
辦案檢察官發(fā)現,縣人社局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針對類似問題會先進行磋商,磋商不成便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很少主動作出行政處罰,而移送的線索往往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無法介入,使問題久拖不決。為此,該院依法制發(fā)檢察建議,建議人社局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積極履職,以罰促改。隨后,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向涉案養(yǎng)老中心發(fā)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一周內清償拖欠的工資。
過了一周,拖欠的工資仍未支付。檢察官走訪涉案養(yǎng)老中心,得知該中心因購置醫(yī)療設備占用大量資金,暫時拿不出這筆錢。檢察官促成雙方就欠薪支付方式和每次支付數額展開深入討論,同時協調民政部門將應撥付給該中心的集中供養(yǎng)人員費用撥付到位。
2023年1月12日,淅川縣檢察院與縣法院、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聯合召開案件協調會。22名農民工與涉案養(yǎng)老中心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后者分三期支付全部拖欠工資。會上,涉案養(yǎng)老中心當場支付部分工資12萬余元。春節(jié)后,在檢察官跟進監(jiān)督下,第二期工資支付完畢。“我們抓緊籌措資金,保證在4月將剩余欠薪全部發(fā)放!鄙姘葛B(yǎng)老中心負責人表示。
近日,中學教師喻瑗(化名)專程來到河南省鎮(zhèn)平縣檢察院,向第四檢察部檢察官段云華表達感謝之情。
從2014年開始,喻瑗因為離婚問題先后向民政部門、派出所、法院尋求幫助,始終未能解決。2022年12月,喻瑗向鎮(zhèn)平縣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受理案件后,段云華初步調查得知,2002年,時年19歲的喻瑗師范畢業(yè)后與李某相識。李某自稱22歲,兩人談起戀愛。不久,李某提出結婚,喻瑗表示想去李某陜西老家看看,李某說路途遙遠,不必回去,他有姐姐嫁在本地,結婚后兩人可以在其姐姐家居住。2003年,喻瑗與李某登記結婚并生下一女。后來,喻瑗考取鄉(xiāng)村教師工作,而李某一直無業(yè),兩人常因此爭吵。2006年,雙方矛盾加劇,李某回了陜西老家,二人從此兩地分居。喻瑗獨自撫養(yǎng)女兒,后因貸款購房、女兒上學等事項需要提供夫妻雙方身份信息,才發(fā)現李某的婚姻登記信息與其實際年齡不符。原來,李某比喻瑗大9歲,在結婚登記時使用了虛假身份信息。
2014年,喻瑗向民政部門申請解除婚姻登記,民政部門以李某身份信息無法查實為由拒絕辦理。喻瑗先后向縣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要求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的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李某身份信息未查實,民事訴訟無法進行;婚姻登記發(fā)生在2003年,提出更正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
為核實情況,段云華找到李某的姐姐,通過她,與遠在新疆打工的李某通了視頻電話。段云華耐心勸說李某,希望他配合更正結婚登記信息。李某向檢察官展示了身份證,承認當年結婚時確實使用了虛假身份信息,表示愿意回來配合工作,只是因為疫情無法成行。
段云華認為,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民政部門在未審查清楚李某身份信息的情況下為其辦理與喻瑗的婚姻登記,婚姻登記行為存在錯誤且對喻瑗造成重大影響,應予糾正。
2023年2月,鎮(zhèn)平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民政局制發(fā)檢察建議。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后,作出撤銷喻瑗與李某結婚登記的處理決定。
“之前我就是憋著一口氣,現在事情弄明白了,我不用再上訪了!苯,河南省社旗縣個體經營戶丁某對該縣檢察院檢察官說。
2019年12月,丁某在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fā)許可證情況下從事食鹽批發(fā)零售業(yè)務,被相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告知丁某:若對處罰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陽市鹽業(yè)執(zhí)法支隊或社旗縣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社旗縣法院提起訴訟。
2020年5月,丁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丁某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判決維持原判。丁某向河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6月18日,河南省高級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南陽市中級法院再審。
南陽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為,依據《河南省鹽業(yè)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鹽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不服的救濟方式是先進行復議,而丁某卻直接提起訴訟。2021年9月30日,南陽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丁某起訴。
此后,丁某多次到信訪部門申訴,又向社旗縣政府申請復議,縣政府以超出法定行政復議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2022年11月,丁某申請檢察機關監(jiān)督。
社旗縣檢察院依法審查案件后認為,本案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公民基于行政機關的錯誤引導,沒有先進行復議而直接提起訴訟,導致自身權益救濟途徑被封堵。
2022年12月,社旗縣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承辦法官、行政機關代表和丁某召開公開聽證會。在各方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檢察官向丁某釋法說理,對錯誤行政處罰行為依法監(jiān)督糾正。會后,行政機關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處罰決定,因此重新“暢通”了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丁某隨后撤銷了監(jiān)督申請。
“檢察建議幫我們糾正催告時間,僅一周我們就收到家政公司繳納的2萬元罰款,農民工也拿到了工資!苯,河南省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檢察建議回復函中這樣表示。
2022年12月的一天,鄧州市檢察院檢察官田永師在接待農民工楊某來訪時了解到,某家政公司拖欠楊某工資已有四年多,他向市人社局反映過幾次沒有得到解決。
田永師和同事調查后得知,市人社局曾于2018年就某家政公司拖欠工資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送達后,該家政公司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市人社局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19年4月,在法院審查過程中,市人社局以“行政處罰決定催告程序存在瑕疵”為由申請撤回強制執(zhí)行申請,法院裁定準予撤回。此后,該案一直未作進一步處理。
為什么行政機關要撤回強制執(zhí)行申請?原來,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據此,市人社局應當在2019年1月2日至4月2日期間催告某家政公司履行義務。而本案中,市人社局是2018年12月26日向家政公司下達的催告書,存在程序錯誤,只能申請撤回。
2023年2月10日,鄧州市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律師、人民監(jiān)督員擔任聽證員,與市人社局、法院、家政公司代表共同研討案情。會后,該院發(fā)出檢察建議,督促市人社局糾正程序錯誤,與市法院行政庭完成對接,迅速重啟案件。
“多虧檢察院主持公正,不僅讓我們獲得了行政賠償,還為我們爭取到司法救助!比涨,河南省桐柏縣檢察院檢察官電話回訪時,案件當事人老張在電話里說。
老張感謝檢察院,這事說來線年前,老張在名為“八畝地”的一處荒灘上栽植了28棵楊樹。相鄰區(qū)域內,同村的張某付、楊某也在各自的承包地里栽植楊樹,三家林地共計10余畝。2017年,楊樹成材了。村民張某山見老張、張某付、楊某三人長期在外打工,其他村民并不了解內情,便散布消息稱“八畝地”那片楊樹林是他10年前栽植的。
2017年11月,張某山與村干部合謀編造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楊樹林采伐手續(xù)。鎮(zhèn)、村未經核實就簽署了同意上報的意見,縣林業(yè)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未核實林地權屬就發(fā)放了采伐證。老張從親戚處得到消息后火速趕回阻止,才使得三人的楊樹沒有被全部砍伐,但也所剩無幾。
2018年11月,老張等三人以張某山民事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駁回,這才了解到張某山系以虛假材料辦理采伐證“合法”砍伐楊樹林這一情況。2019年1月,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林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采伐證。2020年10月,法院判決撤銷了林業(yè)主管部門為張某山發(fā)放的采伐證。隨后,老張等三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021年7月,法院以采伐證上批準的92.7立方米木材估價為依據,判決林業(yè)主管部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計6萬余元。因林業(yè)部門不執(zhí)行判決,老張又走上討要行政賠償款的信訪路。
2022年4月,桐柏縣林業(yè)主管部門以法院行政賠償判決錯誤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桐柏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林業(yè)主管部門在兩次訴訟中既未提起上訴,也未申請再審,不符合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的情形。但造成三名原告經濟損失的根源,既有林業(yè)部門錯誤的頒證行為,也有鎮(zhèn)、村出具不實證明的行為,以及張某山騙取采伐證進行砍伐的行為。由林業(yè)部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違公平原則。經審慎研究,該院決定啟動監(jiān)督程序。
2022年8月,桐柏縣檢察院制發(fā)檢察建議,縣法院采納檢察建議,依法改判縣林業(yè)部門承擔該案30%的賠償責任,賠償老張等三人共1.8萬余元。隨后,該院召開公開聽證會,向老張等三人釋法說理,闡明行政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的區(qū)別和聯系,三名原告表示服判息訴。
至此,案件已經辦結,但檢察官在走訪中了解到,老張等三人多年來為維權到處奔走,經歷多次訴訟,生活十分困難,決定幫助申請司法救助。目前,1萬元救助金已發(fā)放到位。
“你們辦案是認真的,幫企業(yè)渡過難關也是認線日,河南省西峽縣佳美公司負責人對前來回訪的西峽縣檢察院檢察長王海山說。
2022年10月,西峽縣檢察院在行政非訴執(zhí)行專項監(jiān)督工作中摸排線索發(fā)現,西峽宇安公司因違法占用土地受到行政處罰后被強制執(zhí)行,在未繳納完全部罰款的情況下,法院對該案終結執(zhí)行。罰款未全額繳納,事情就這么算了?檢察官決定啟動調查。
原來,西峽縣國土資源局于2016年6月對西峽宇安公司違法占用土地行為進行了查處,責令該公司糾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3萬元。宇安公司退回了非法占用的土地,但并未繳納罰款。縣國土資源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隨后,宇安公司主動繳納了1.3萬元罰款。2017年4月,西峽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終結執(zhí)行申請,稱宇安公司已糾正違法行為,主動繳納1.3萬元罰款,并準備補辦用地手續(xù),其欠繳的1萬元罰款可不予執(zhí)行。西峽縣法院遂對該案作出終結執(zhí)行裁定。
據辦案檢察官朱志海介紹,行政處罰決定是行使國家執(zhí)法權的行為,非因法定事由或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與撤銷,縣國土資源局免除宇安公司剩余罰款的行為于法無據。據此,西峽縣檢察院分別向縣國土資源局和縣法院發(fā)出檢察建議,要求糾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將罰款全額收繳到位。
兩家被建議單位認可并積極落實檢察建議。然而,當西峽縣法院對該案恢復執(zhí)行時,卻查詢不到宇安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其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為此將情況反饋給檢察機關。辦案檢察官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到案發(fā)地走訪,發(fā)現宇安公司已不存在,原址上一家名叫“佳美”的公司正在經營中。
經詢問佳美公司負責人,調閱佳美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檢察官確認該公司在2016年辦理工商登記時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就叫“宇安公司”,后來在辦理正式注冊登記時變更名稱為“佳美公司”。因此,佳美公司負有繼續(xù)繳納欠付罰款1萬元的義務。
佳美公司負責人認為,事情已經過去五年多,少繳罰款也是行政機關同意的,檢察院現在翻舊賬是“多管閑事”。辦案檢察官進行釋法說理,指出依法行政不僅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也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需要,檢察機關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絕非“多管閑事”。
在與佳美公司負責人溝通過程中檢察官了解到,該公司產品銷路不錯,但受用地指標影響,擴建廠房計劃遲遲不能落實,無法擴大產能。西峽縣檢察院急企業(yè)之所急,主動與縣國土資源局對接。經實地勘查,縣國土資源局認為佳美公司擴建廠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規(guī)劃,可以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沒過多久,用地手續(xù)就報批完畢,廠房擴建工程順利啟動,欠付罰款也繳納到位了。